24.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應依下列何種法律進行?
(A)民事訴訟法
(B)刑事訴訟法
(C)行政訴訟法
(D)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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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4), B(47), C(1006), D(22), E(0) #136521

詳解 (共 10 筆)

#721513
Q:向法院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應依下列何種法律進行?ANS:(A)
(A)民事訴訟法
(B)刑事訴訟法
(C)行政訴訟法
(D)公務員懲戒法
 
國賠法第11條
賠償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國賠法第12條:
損害賠償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時效:
損害賠償,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自損害發生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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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742
(一)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程序,採雙軌制,即可依民事訴訟途徑,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以往實務人民多利用民事訴訟請求,因為較便捷而直接。依行政訴訟途徑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或第八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已較為方便,是故未來循此途徑者會逐漸增加。
(二) 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2.拒絕賠償。3.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4.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後三種情形,請求人均得提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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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307
國賠也有行政訴訟,但多採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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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895

第十二條(訴訟之補充法)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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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304
有關國家賠償之請求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採協議先行主義 (B) 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C) 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用 (D) 協議開始後於 30 日不成立,即可提起民事訴訟 

 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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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01

國賠法 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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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80
第11條(訴訟)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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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331
C也可以八
不是採雙軌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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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56
我記得不是有1題材也是問
國家賠償之程序應以何種法律進行?
結果答案是"行政訴訟法"

請問到底是哪個對哪個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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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62
還是有法院和沒法院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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