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甲向乙購買汽車時,誤將價金一百萬元寫成一百二十萬元,乙不知甲寫錯價金一事,向甲表示願意出賣汽車,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B)甲不論有無過失,均得撤銷意思表示
(C)甲無過失時,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D)甲無須撤銷意思表示,因為該意思表示無效
統計: A(360), B(863), C(2940), D(145), E(1) #136525
詳解 (共 10 筆)
參照 民法第88條:
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Ⅱ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1.內容錯誤:原價1000-標價100
2.行為錯誤:不知道我自己標錯價格
可以撤銷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我看到標價100,因此我要買
賣方發現標錯價格,不是他原本要賣得價格
就取消這筆交易
但是!!!
不能因為這樣,就強行我要用1000原價把東西買下來!!!
因為我認為是100
依照民法第88條第一項說明:「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秀秀想向水哥購買一只定價200元的賓士手錶,手錶上的價格牌就是邀約。當秀秀將手錶拿到櫃檯請水哥結帳時,就是秀秀為承諾買賣契約成立。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但水哥(表意人)卻將賓士手錶誤植價格(為表意人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依民法第88條第一項前段所言:「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今水哥若知賓士手錶誤植價格,得向秀秀要回手錶,並將200元退還於秀秀。
不過依民法88條但書之規定,須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已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水哥誤植賓士手錶價格明顯不為其原本之意思表示,而是水哥一時不察的行為,即但書所謂表意人自己的過失行為,因此水哥無法主張秀秀要以原來此賓士手錶價格2000元購買
簡單講新聞常見
XX網站IPHONE因自己過失而標價3000元 (不可撤銷)
XX網站IPHONE因駭客入侵而標價3000元 (可撤銷)
回答樓上們因為題目並不是在考甲有過失還是無過失,是在考有過失不得撤銷,無過失得撤銷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表意人無過失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無過失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無過失,得撤銷。
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行為錯誤 (例如:寫錯說錯拿錯算錯)
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反面解釋:由表意人自己無過失者為限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寫錯不就本身是表意人的過失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