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甲向乙表示,待乙普考及格,即贈與乙汽車一部,乙答應之。此為何種法律行為?
(A)附停止條件
(B)附解除條件
(C)附始期
(D)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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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0), B(695), C(236), D(184), E(0) #136523
統計: A(6350), B(695), C(236), D(184), E(0) #136523
詳解 (共 10 筆)
#477002
停止---生效
解除---失效
解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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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60
停止條件是條件達成後始發生效力
例如題目乙若高考及格則甲就贈與汽車乙部
所以只要高考及格之條件達成 甲送乙汽車之效力即發生
解除條件是條件達成就失去效力
例如甲跟乙約定送隨身聽一台 但乙若去撞球間 則須返還隨身聽
這個前提是甲已經送乙隨身聽 已生效力 只要乙去撞球間 那彼此之贈與就失去效力
乙就要返還隨身聽
另外還有附積極與消極行為之停止或解除條件
簡單記就是積極為之 消極不為
以題目來說甲向乙表示,待乙普考及格,即贈與乙汽車一部
表示乙要積極考取普考及格 甲始能贈與汽車乙部
這就是附積極行為之停止條件
這在法緒滿常考的 需要知道的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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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14
這樣的話記一個就好了…解除就是把東西收回…另一個就是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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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1925
停止發效
解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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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54
請問,停止條件跟解除條件有甚麼不一樣@@?
謝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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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004
停止條件成就時,該法律行為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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