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出勤及收勤管制為勤務指揮中心管制項目之一,警察人員於執行何種勤務,均應向勤指中心報告? ① 勤區查察②巡邏③臨檢④守望⑤備勤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③④⑤
(D)①④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 B(1510), C(6), D(2), E(0) #3213950
統計: A(73), B(1510), C(6), D(2), E(0) #3213950
詳解 (共 2 筆)
#7302043
警察機關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中
二十六、各級勤指中心對勤務事項之管制項目規定如下:
(一)計畫管制:
1.分駐所、派出所、組及隊或中隊等勤務單位應按日將翌日勤務
分配表於十二時前送分局或大隊勤指中心彙整。
2.警察局及所屬分局或大隊勤指中心執勤人員應依據轄區治安
狀況及預警情資,提供主管業務單位巡邏勤務規劃意見。
3.警察局應定時假勤指中心舉行日報,勤指中心執勤人員應就
12
各分局、直屬(大)隊之巡邏勤務,彙整後提報。
(二)出勤及收勤管制:巡邏、守望或臨檢等勤務,出勤及收勤時均應
向勤指中心報告。
(三)備勤勤務受理民眾臨櫃或電話報案,需離開勤務機構時,應向勤
指中心報告。
(一)計畫管制:
1.分駐所、派出所、組及隊或中隊等勤務單位應按日將翌日勤務
分配表於十二時前送分局或大隊勤指中心彙整。
2.警察局及所屬分局或大隊勤指中心執勤人員應依據轄區治安
狀況及預警情資,提供主管業務單位巡邏勤務規劃意見。
3.警察局應定時假勤指中心舉行日報,勤指中心執勤人員應就
12
各分局、直屬(大)隊之巡邏勤務,彙整後提報。
(二)出勤及收勤管制:巡邏、守望或臨檢等勤務,出勤及收勤時均應
向勤指中心報告。
(三)備勤勤務受理民眾臨櫃或電話報案,需離開勤務機構時,應向勤
指中心報告。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