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司法警察查獲「空氣槍」(氣體動力式),先由單位進行動能初篩,實務作法係對監測板進行試射,若貫穿監測板,表示其單位面積動能達到多少焦耳/平方公分?
(A) 24 焦耳/平方公分
(B) 20 焦耳/平方公分
(C) 16 焦耳/平方公分
(D) 12 焦耳/平方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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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480), C(611), D(18), E(0) #3082662

詳解 (共 4 筆)

#5759599
台商利用經營物流公司之便,走私販賣大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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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1321

訂定「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3-05-17
壹、訂定目的
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現行殺傷力基準係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1年6月11日秘台廳(二)字第06985號函釋示:「殺傷力之標準為在最具威力之適當距離,以彈丸能穿入人體皮肉層之動能為基準,殺傷力係屬客觀的事實,與刑法上殺人、重傷、傷害等尚涉及行為人主觀上之犯意無關。」以彈丸能夠穿過人體皮肉層作為殺傷力基準,實務上以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每平方公分作判斷。本次修法將殺傷力基準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

貳、訂定意旨
本次訂定重點說明如下:實務上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20焦耳/每平方公分以上即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並取其彈丸單位面積動能值作為認定基準。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一、本案預告期間民眾建議:殺傷力以彈丸穿入人體皮肉層作為標準缺乏明確性。殺傷力應達到能造成傷亡動能為基礎,並能以科學儀器精確測量。
二、機關處置:預告期間民眾反映,彈丸能穿入人體皮肉層作為標準缺乏明確性。爰將原殺傷力基準二點合併,並參考我國鑑識實務殺傷力鑑定方式,修正如下:槍砲彈藥殺傷力認定基準為「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以上」,以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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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603
呃…是16還是2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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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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