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各款用途之土地,下列何者非屬之?
(A)國民小學
(B)墳場
(C)辦公場所
(D)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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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39), C(29), D(1), E(0) #2820772

詳解 (共 3 筆)

#5583526
土地法第 19 條 1.外國人為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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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244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住宅。
二、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教堂。
四、醫院。
五、外僑子弟學校。
六、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墳場。
八、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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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060
依照土地法 第19條: 外國人為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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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7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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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 外國人不得取得哪一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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