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憲法第 133 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依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直轄市長得由該直轄市之選舉人罷免之
(B)區域立法委員得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罷免之
(C)不分區立法委員以全國為選舉區,得由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罷免之
(D)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以平地原住民為選舉區,得由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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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5), B(420), C(12676), D(654), E(0) #852019

詳解 (共 6 筆)

#1211692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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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0118

不分區及僑委除非被黨開除,應該更正為除非被開除黨籍或自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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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738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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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207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331號解釋文】: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簡單的說,因為不分區立委不是由選舉區選出之選民所選出,所以沒辦法罷免。
因為不分區立委是分區立委選舉中 政黨得票比例產生的但是不分區立委有嚴重違背該黨政策時如發言 表決 形象該政黨可以撤銷其黨籍 其不分區域立委職權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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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892
不分區及僑委除非被黨開除,不然不會喪失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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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9988
(釋字331)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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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3558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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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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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0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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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不分區及2.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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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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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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