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憲法第 133 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依憲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直轄市長得由該直轄市之選舉人罷免之
(B)區域立法委員得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罷免之
(C)不分區立法委員以全國為選舉區,得由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罷免之
(D)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以平地原住民為選舉區,得由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罷免之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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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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