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有關動產善意受讓要件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完成讓與動產之 交付行為,此之交付不包含觀念交付
(B) 受讓人出於善意且有抽象輕過失者,不受占有之保護
(C) 讓與人必須是無權代理
(D) 盜贓物為金錢時,被害人不得向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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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75), C(40), D(186), E(0) #2646487

詳解 (共 2 筆)

#4575584
第 951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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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850

善意受讓制度(保護善意第三人)

(1)甲的腳踏車被乙借走,乙賣給丙,縱使乙無權處分,丙仍有腳踏車所有權。

(2)甲的腳踏車被乙偷走,乙賣給丙,2年內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3)甲的腳踏車被乙偷走,乙是公開交易場所(腳踏車行),被丙花5000買走,甲只能付5000元跟丙買回來。

(4)甲的2000元現金被乙偷走、撿走,乙拿去商家消費,甲不得向善意第三人(商家)請求回復(D)

(5)惡意占有人(乙),偷走腳踏車,還順便花2000元把腳踏車整修,才賣給丙,甲向丙請求返還腳踏車,乙可對甲要求2000元整修費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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