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有關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考核,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平時考核應於每年十一月及五月辦理。
(B)年終考核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C)契約進用人員全年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D)年終考核結果獲乙等,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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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97), C(92), D(673), E(0) #1827502
統計: A(76), B(97), C(92), D(673), E(0) #1827502
詳解 (共 5 筆)
#3233785
(A)契約進用人員平時考核應分別於每年十一月及三月辦理
(B)契約進用人員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C)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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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926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 十六 條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得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並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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