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有關我國憲法所規定的自由和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甲)人人享有絕對自由 (乙)父母不可拆閱未成年子女的書信 (丙)戰時政府可以限制人民的通訊 (丁)檢察官為了偵查犯罪,可以檢閱有關的郵件電報
(A)甲乙丙
(B)乙丙丁
(C)甲乙
(D)丙丁。
統計: A(181), B(820), C(166), D(2069), E(0) #307190
詳解 (共 10 筆)
請問:父母開拆未成年子女的信件觸法嗎?
廖頌熙
未經同意,無故開拆他人信件,已侵害隱私權,依刑法第三一五條妨害書信祕密罪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隱私權屬個人基本人權,如果子女已經年滿二十歲,父母當然應尊重他的隱私權,貿然拆信有觸法之虞。但如果是未成年子女呢?
大法官釋字第六○三號:「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唯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因此,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子女,也應享有個人隱私。
但另一方面,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在法律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外訂立契約,原則上必須得到他們同意,所以在必要且合理的範圍內,開拆子女信件,應屬合法。
什麼是「必要且合理範圍」?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以常理而言,如果信件屬於政府公函、銀行信函或帳單等重要文件,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代為拆開,甚至處理,原則上應屬合法;如果信件屬個人私信,除非外觀看起來可能有危險或犯罪外,如包裝外觀疑似槍枝,不然父母最好儘量尊重子女隱私權,徵得同意,再一起拆閱。
http://www.mdnkids.com/law/index.asp?page=13
父母有權利拆閱子女之書信?
在子女未成年前>>>可以的
這應該屬於民法1084條父母對子女保護教養義務中之一部分
但子女若已成年就不行喔!會變成妨害秘密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1817940
台北市立南門國中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八年級公民科第一次定期評量答案卷
45.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下列有關人民祕密通訊自由的敘述,何者錯誤?(A)監獄管理人員可以檢查人犯的書信(B)戰時政府可以限制人民的通訊(C)父母不可以拆閱未成年子女的書信(D)檢察官為了偵察犯罪可以檢閱有關郵件電報。答案:c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21500371
通訊監察書需要法官核發
第3條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
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郵件及書信。
三、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
理期待者為限。
第5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經
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
請該管法院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