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王物理治療師受僱於A醫院時,A醫院請他以物理治療專業製作衛教單張,無另訂契約。他離職後,醫院持續 製作單張發放,醫院的行為是否恰當?
(A)不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
(B)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C)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治療師,但著作財產權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D)不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醫院,但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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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126), C(980), D(201), E(0) #3197264

詳解 (共 4 筆)

#6019005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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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091
第 11 條1.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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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744
16」

(共 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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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724
1. 你領誰的薪水,做出來的東西(使用權)就是誰的(著作財產權)
2. 雖然醫院有權利使用這張單張,但法律也要保護創作者的「名聲」,印製時,不能隨意把你的名字塗掉換成別人的(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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