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王物理治療師受僱於A醫院時,A醫院請他以物理治療專業製作衛教單張,無另訂契約。他離職後,醫院持續
製作單張發放,醫院的行為是否恰當?
(A)不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
(B)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C)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治療師,但著作財產權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D)不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醫院,但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
未解鎖
第 11 條1.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