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甲、乙、丙、丁共有土地一宗,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甲、乙、丙共同決議將該共有地設定典權於戊,典價為二百萬元。典權期限屆滿,丁擬自行備齊典價,回贖典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單獨行使回贖權
(B)丁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方可行使回贖權
(C)丁應得其他二共有人之同意方可行使回贖權
(D)丁非出典人,無權行使回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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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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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 小二下 (2013/12/03)
1.甲乙丙丁共有一地各四分之一,以多數決設定典權於戊,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合先敘明。2.以土地法34之1多數決為之,係代理概念,即甲乙丙代理丁之處分權,為共同之決定,故丁也.....看完整詳解
2F
布蕾 高三下 (2014/10/10)
請問這題可不可以適用民法第820條第五項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中的

[其他保存行為]呢?

3F
憤怒鴿_103三等地政 小二下 (2014/10/21)
不行耶!民法820第5項,跟本題完全不同
其他保存行為指的事簡易的共有物保存(維護共有物現況之簡易行為)
例如清理土地垃圾,除去雜草,掃掃房子地板,拖拖地等「簡易行為」哦。
跟本題的「回贖權」完全沒關係,況回贖權係屬「形成權」,也跟所謂保存行為性質不符。

16.甲、乙、丙、丁共有土地一宗,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甲、乙、丙共同決議將該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