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和乙是一對情侶,交往期間曾拍下親密過程,但是2人最終不歡而散。甲在分手之後刻
意將性愛影片上傳到網路,直到乙的好友意外發現影片的女主角非常眼熟並馬上告知乙,
進而揭發甲的惡行並對其提出訴訟。承審法官認為,甲在分手之後惡意散布性愛影片,不
僅損害乙的名譽,使其心靈遭受嚴重的創傷,同时妨害社會化,因此判決3個月有期徒
刑,得易科罰金,審的甲的經濟狀況之後,得以1000元折算日,並給予其緩刑2年。
針對此一事件的法律分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的名譽與心靈受損,但是無法以金額衡量傷害程度,僅能以刑罰處罰甲
(B)乙的好友看到影片並告知乙,可以將人格權移轉給好友,請他代為求
(C)本案的判決,甲得以1000元折算1日期,表示甲與乙之間的權成立
(D)甲上傳影片行為符合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乙可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