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打電話給乙,詢問其是否願意購買其大哥大,甲對乙之表示,係為:
(A)意思通知
(B)觀念通知
(C)對話之要約
(D)非對話之要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12), B(112), C(5430), D(80), E(0) #194016
統計: A(712), B(112), C(5430), D(80), E(0) #194016
詳解 (共 7 筆)
#1305141
所謂「對話為要約者」,就是以口頭的方式進行要約,像是:路上遇到以口頭提出要約、打電話…等,都是「對話為要約者」;「非對話為要約者」,形式就有非常多了,包括:傳真、書信…等,電子郵件雖然具有一定的即時性,但是,因為並無法保證收件人會即時閱讀,因此,應該是屬於「非對話為要約者。」---摘自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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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394
對話:嘴對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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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0158
準法律行為:觀念通知、意思通知、感情表示
19 下列準法律行為,何者為意思通知?
(A)對於債權人請求權存在之承認
(B)出租人對於支付租金之催告
(C)債權讓與之通知
(D)召集總會之通知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地方五等法學大意#34537
答案:B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陳情案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其不予處理之函覆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觀念通知
(C)行政規則
(D)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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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3650
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傳達資訊,「無立即法律拘束力」。
要約(對話/非對話):具體提案,對方「同意即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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