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住高雄)、乙(住臺中)二人共同在臺北殺害丙,有關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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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8/18)
(A)臺中地方法院得基於管轄競合取得甲殺害丙之管轄權(X;牽連管轄。相牽連案件,甲住高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 第 6 條 (牽連管轄)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