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依法得以都市更新基金酌予補助之項目為何?
(A)規劃設計費
(B)工程管理費
(C)實施維護經費
(D)空氣污染防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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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56), C(24), D(7), E(0) #388352
統計: A(143), B(56), C(24), D(7), E(0) #388352
詳解 (共 4 筆)
#1216011
第 18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
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前項基金酌予補助之;
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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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347
都市更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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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538
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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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073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
二、徵收、撥用、價購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三、委託辦理更新地區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支出。
四、補助政府機關(構)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與前置作業及關聯性公共工程
相關支出。
五、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
六、以貸款或墊款方式提供其他政府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
七、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相關支出。
八、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相關支出。
九、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助。
十、都市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費之補助。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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