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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都市更新實施權利變換地區,依法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但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A) 1 年
(B) 1 年 6 個月
(C) 2 年
(D) 2 年 6 個月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Aaron Chang 國一下 (2013/01/10)
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看完整詳解
3F
n4687102 大一下 (2018/10/31)

我將禁止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的種類與年限整理一下,不然令人太困惑了!




禁採土石或變更地形

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更新劃定權利變換
平權53,土徵37都計58都計81都更24都更33
1年6個月1年6個月2年2年2年


我提供記憶的口訣:

只要是有「變」、「更」的,都是二年,其他都是一年六個月!



4F
kaokell 高三下 (2022/11/0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10381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8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42 條第2項:
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C).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16.都市更新實施權利變換地區,依法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但禁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