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銷售機構於受託投資、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前,應盡告知義務,並 應提供非專業投資人不低於七日之審閱期間審閱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契約。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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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3), C(0), D(0), E(0) #3294876
統計: A(76), B(3), C(0), D(0), E(0) #3294876
詳解 (共 2 筆)
#6587772
47.受託或銷售機構於受託投資、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或以之為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標的前,應盡告知義務,並應提供非專業投資人不低於七日之審閱期間審閱境外結構型商品相關契約,其屬專業投資人者,除專業投資人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外,其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但投資型保單要保人依保險契約約定得行使契約撤銷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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