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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者,稱為:
(A) 結合
(B) 獨占
(C) 壟斷
(D) 聯合行為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96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0748
答案:
D
難度:
非常簡單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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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ick Lin
國二上 (2014/10/29)
第 7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
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
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
、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
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
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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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