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24 條環境輻射監測作業中之監測分析數據及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依下列規定:一、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除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外,應保存三年。當 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數據大於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該分析數據應 保存十年。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之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應完整保存至監管期 結束為止。三、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應保存三年,環境輻射監測年報應保存十年。
第 26 條設施經營者應就人口分布、土地利用、設施當地居民生活、攝食量及飲食習慣等評估民眾劑量所需之重要參數定期調查,且至少每五年提報設施廠址環境民眾劑量評估參數調查報告。前項劑量評估參數得採用國內相關機關 (構) 公布之資料。
第 7 條設施經營者對進入管制區之一般人員,應提供適當之人員劑量計、輻射防護裝具及資訊,使其正確使用,並派員引導。
16. 依據「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之規定,下列敍述何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