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據民法之規定,下列的繼承制度何者正確?
(A)不論繼承人成年與否,債務繼承均為限定繼承
(B)不論繼承人成年與否,債務繼承均為概括繼承
(C)成年的繼承人採概括繼承,未成年的繼承人採限定繼承
(D)成年的繼承人採限定繼承,未成年的繼承人採概括繼承
統計: A(5753), B(623), C(692), D(159), E(1) #155584
詳解 (共 10 筆)
根據民法近期的修法
已經將繼承全面改為繼承之有限責任
現在只有單純繼承及拋棄繼承 沒有限定繼承
單純繼承也被學者稱為當然繼承之有限責任
就是以所繼承遺產為限 負清償債務
☯依據民法之規定,下列的繼承制度何者正確?
(A)不論繼承人成年與否,債務繼承均為限定繼承 ✔
☀【限定繼承】====(1)僅就『限定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度的清償責任(繼承人只在所得的遺產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避免父債子還)』,不論繼承人成年與否,『債務繼承均為限定繼承』。(2)目前我國採行『強制限定繼承』。
♨目前我國繼承制度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抛棄繼承】為「例外」。
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應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修法後繼承人只需在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
但繼承發生在2009年5月之前,仍應適用舊法,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亦即需負清償債務責任。
若符合下列《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例外規定,得以「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即舉證不可歸己事由------例外規定包括:
一、《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若能舉證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
或未與被繼承人同居共財,因此不知債務存在,導致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二、繼承發生時未滿七歲、或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者之人,
因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導致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者,亦可適用。
第三、所繼承者並非父親自己的債務,而是父親代負履行責任的保證契約債務, 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限定繼承是民法尚未修法前的概念,以前需要拋棄繼承才能避免子女繼承到債務。
但是繼承篇裡只有單純繼承及拋棄繼承 而"沒有限定繼承"...
這題還真的蠻難理解的...
目前以限定繼承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