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發展遲緩兒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後而發給證明後,則多久後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A)六個月
(B)九個月
(C)十二個月
(D)十五個月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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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6), B(17), C(3484), D(12), E(56) #97363

詳解 (共 5 筆)

#138147

一年後要再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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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24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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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862
法條又再次修改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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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09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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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314
102南市也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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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50717
未解鎖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2...
(共 1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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