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發展遲緩兒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後而發給證明後,則多久後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A)六個月
(B)九個月
(C)十二個月
(D)十五個月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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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6), B(17), C(3484), D(12), E(56) #97363
統計: A(676), B(17), C(3484), D(12), E(56) #97363
詳解 (共 5 筆)
#138147
一年後要再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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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24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 第 9 條 |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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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862
法條又再次修改
| 第 9 條 |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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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090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 第 9 條 |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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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314
102南市也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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