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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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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發展遲緩兒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後而發給證明後,則多久後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A)六個月
(B)九個月
(C)十二個月
(D)十五個月
(E)以上皆非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
-
99 年 - 99 學年度中區六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2306
答案:
E
難度:
非常困難
0.018
討論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Pei-min Yeh
高二上 (2011/04/24)
一年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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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錢姿螢
高二上 (2014/05/1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所稱
發展遲緩
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經評估為
發展遲緩
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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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花生
高二下 (2015/05/27)
法條又再次修改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
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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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5/11/1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第 9 條
本法所稱
發展遲緩兒童
,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
評估
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
再
評估
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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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發展遲緩兒童經衛生主管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