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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6.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發展遲緩兒童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後而發給證明後,則多久後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A)六個月
(B)九個月
(C)十二個月
(D)十五個月
(E)以上皆非


答案:E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Pei-min Yeh 高二上 (201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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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錢姿螢 高二上 (2014/05/1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4F
花生 高二下 (2015/05/27)
法條又再次修改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5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5/11/1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之時間,得由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16.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發展遲緩兒童經衛生主管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