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班)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16. 根據我國「師資培育法」的規定,師資培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