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行政執行法執行期間限制與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提起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已經提起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B)對執行行為提起聲明異議,處分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C)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復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10年未經執行,不再執行。
(D)行政執行時間之限制,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惟日間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至夜間。
統計: A(616), B(143), C(2225), D(136), E(0) #2673706
詳解 (共 4 筆)
(A)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提起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已經提起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正確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52281.00
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律問題: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A 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依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意旨,應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則其提起訴願,應由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決議:丙說:經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異議程序相當於經訴願程序,當事人毋庸另行提起訴願,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B)對執行行為提起聲明異議,處分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得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C)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復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10年未經執行,不再執行。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7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I.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II.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III. 第1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二、已開始調查程序。
IV. 第3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
(D)行政執行時間之限制,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惟日間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至夜間 。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5
行政執行法 第 5 條
I.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D)
II.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D)
III.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