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
(B)簡易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將裁定確定應執行者,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
(C)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到場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
(D)執行中發覺有應合併執行之處罰而未合併者,應更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並就未執行部分執行。
統計: A(715), B(249), C(1547), D(810), E(0) #2673715
詳解 (共 5 筆)
(A)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4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48 條
I. 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依本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5條 (分別裁定、分別處分、分別執行、數罪處罰) 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
(A)
II. 執行中或執行後發覺有應合併執行之處罰而未合併者,應更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並就未執行部分執行之。更定之合併執行書,發覺在執行中者當場交付,在執行後者送達之。
(D)
III. 前2項定其應執行之處罰者,被處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辦理之。
IV. 第1項、第2項執行情形應通知有關警察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5 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裁處並分別執行,但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依左列各款規定執行之:
一、裁處多數拘留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5日。
二、裁處多數勒令歇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執行其一;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三、裁處多數停止營業者,併執行之;同一營業處所停止營業之期間,合計不得逾20日。
四、分別裁處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其營業處所相同者,僅就勒令歇業執行之;營業處所不同者,併執行之。
五、裁處多數罰鍰者,併執行之,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如易以拘留,合計不得逾5日。
六、裁處多數沒入者,併執行之。
七、裁處多數申誡者,併1次執行之。
八、裁處不同種類之處罰者,併執行之。其中有勒令歇業及停止營業者,依第4款執行之。
(B)簡易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將裁定確定應執行者,通知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4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47 條
I.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
II. 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
(C)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到場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
執行通知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0 條
I.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
II. 前項被處罰人到場後,警察機關應作人別訊問,製作筆錄,送交拘留所執行之。
III. 執行拘留,應由警察機關於24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被處罰人指定之親友;其不願指定或不能指定者,記錄其事由,並命被處罰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後,附卷備查。
IV. 被處罰人為現役軍人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通知當地憲兵隊及該軍人所屬機關、部隊。
「執行通知單」為觀念通知、事實行為,無強制力
「執行到場通知單」為行政處分,具有強制力
(D)執行中發覺有應合併執行之處罰而未合併者,應更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並就未執行部分執行。
正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48條:
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製作合併執行書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交付被處罰人,並執行之。(A)
執行中或執行後發覺有應合併執行之處罰而未合併者,應更定其應執行之處罰並就未執行部分執行之(D)。更定之合併執行書,發覺在執行中者當場交付,在執行後者送達之。
前二項定其應執行之處罰者,被處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
繫屬在先之警察機關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項執行情形應通知有關警察機關。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47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
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B)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50條第一項:
裁定拘留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通知被處罰人到場執行,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接受執行者,得以執行到場通知單強制其到場。(C)
執行通知單 不等於 執行到場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