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函告之。
(B)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具持續性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C)所稱再次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行為人前後行為與本次行為,不以違反本法同一條款之規定而言。
(D)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統計: A(429), B(603), C(294), D(2012), E(0) #2673718
詳解 (共 3 筆)
(A) 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函告之。
應書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II.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III.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依本法第8條第2項、第3項或第9條第2項、第3項規定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或監護者,應以書面通知之。
(B)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具持續性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1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11 條
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C)所稱再次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行為人前後行為與本次行為,不以違反本法同一條款之規定而言。
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8 條
本法分則各章條文中所稱再次違反,係指行為人前次行為與本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1條款之規定而言。
V(D)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本法第26條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不以前後2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