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函告之。
(B)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具持續性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C)所稱再次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行為人前後行為與本次行為,不以違反本法同一條款之規定而言。
(D)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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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9), B(603), C(294), D(2012), E(0) #2673718

詳解 (共 3 筆)

#4638773

(A) 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者,口頭或書面函告之。

 

 

應書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二、滿70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II.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III.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依本法第8條第2項、第3項或第9條第2項、第3項規定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或監護者,書面通知之。


 

(B)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具持續性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1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11 條

 

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C)所稱再次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行為人前後行為與本次行為,不以違反本法同一條款之規定而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8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8 條

 

本法分則各章條文中所稱再次違反,係指行為人前次行為與本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1條款之規定而言。

 

 

V(D)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係指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7 條

 

本法第26條所稱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不以前後2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條款之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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