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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2.民法#18779 |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2.民法#18779

年份:103年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16.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其不能償還部分,應如何分擔?
(A)由求償人自行負擔
(B)由求償人與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C)由求償人以外之其他債務人依比例分擔
(D)由求償人分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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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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