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
(A)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B)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C)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D)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由招標機關於收受判 斷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說明理由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頁,共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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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45), C(24), D(290), E(0) #704567

詳解 (共 4 筆)

#1201345
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由招標機關於收受判 斷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及廠商說明理由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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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841
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廠商對於機關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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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367
(A)政府採購法 第82條第1項 採購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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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476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下列何者有誤?
(A) 審議判斷應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B) 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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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 82 條第1項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事實及理由,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其有違反者,並得建議招標機關處置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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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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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由招標機關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說明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第1項及第2項
Ⅰ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審議判斷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置;期限屆滿未處置者,廠商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判斷中建議招標機關處置方式,而招標機關不依建議辦理者,應於收受判斷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由上級機關於收受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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