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951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有利標。並得評定出2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A)O(B)X
952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辦理議價。其採固定費用者 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A)O(B)X
953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 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 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A)O(B)X
954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 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 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A)O(B)X
955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 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 件。(A)O(B)X
95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勞 務服務採購,免報上級機關核准。(A)O(B)X
957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新臺幣50萬元之技 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A)O(B)X
958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作為評選項目之一 者,其配分或權重免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A)O(B)X
959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 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 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A)O(B)X
960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 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 第 57 條(A)O(B)X
961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 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 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第 57 條(A)O(B)X
962 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 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須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 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第 58 條(A)O(B)X
963 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同條第1項廠商以支付 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 59 條(A)O(B)X
964 因流標或廢標者,機關於開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簽名領回原封投標 資料,或於廢標紀錄上請出席廠商會同簽名,如上開紀錄已載明無 法決標之原因,並將影本提供出席廠商,已具有採購法第61條所定 對該廠商書面通知該案無法決標之效果。(A)O(B)X
96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決標後得免將 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 商。(A)O(B)X
96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免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A)O(B)X
96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 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A)O(B)X
96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 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須刊登公報。(A)O(B)X
96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 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 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A)O(B)X
970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 增加之金額,無須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A)O(B)X
971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 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A)O(B)X
97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 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 62 條(A)O(B)X
973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 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 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第 62 條(A)O(B)X
974 機關辦理採購,宣布保留決標,即使保留決標紀錄已載明「俟廠商 繳妥差額保證金後生效」,並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8條規定應記 載事項,仍須另為製作決標或廢標紀錄。(A)O(B)X
975 機關辦理採購之議價程序,因涉及採購契約價金及履約內容之議 定,爰以廠商到場為必要。(A)O(B)X
976 機關洽外國廠商辦理採購,如無法當面議價,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 傳輸方式辦理。(A)O(B)X
977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尚 難以爭取時效為由,先行辦理招標作業。(A)O(B)X
978 機關具時效性之案件,如有必要於預算審議通過後立即執行者,為爭取時效,得先行辦理招標作業,並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