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901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不得限制出席人數。(A)O(B)X
902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得限制出席人數。(A)O(B)X
903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訂定底價, 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者,並逕依前開訂 定之底價洽該廠商議價。(A)O(B)X
904 機關採限制性招標邀請2家廠商進行比價,並於比價前訂定底價, 惟僅1家廠商投標,機關當場改為議價方式辦理者,應參考該廠商 報價重新訂定底價後,再洽該廠商議價。(A)O(B)X
905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A)O(B)X
906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採購。(A)O(B)X
907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目前為新臺幣15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5萬元本 數。巨額工程採購,則為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採購。(A)O(B)X
90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 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 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A)O(B)X
90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 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廠商之 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A)O(B)X
91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 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 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A)O(B)X
91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 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廠商之 限制。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 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A)O(B)X
91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 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A)O(B)X
91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 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A)O(B)X
91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 商名稱及地址,本案仍可開標。(A)O(B)X
915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 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A)O(B)X
916 預算金額新臺幣70萬元之財物採購,可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 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並以採購法第34 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如有2家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尚無必須辦理第2 次公告之強制規定。(A)O(B)X
917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 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A)O(B)X
918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辦理者,得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 刊登公告辦理採購。(A)O(B)X
91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符合採購 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A)O(B)X
920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 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 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 公告之等標期不可少於7日。(A)O(B)X
92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 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 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 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 公告之等標期可少於7日,但不得少於5日。(A)O(B)X
922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 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計 算,上傳當日算1日。(A)O(B)X
923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 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次一上班 日起計算。(A)O(B)X
924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 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A)O(B)X
925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辦理採購,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 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A)O(B)X
92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 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 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A)O(B)X
92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 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 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A)O(B)X
928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 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A)O(B)X
92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得參考最有利 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A)O(B)X
930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者,機關不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 企劃書。(A)O(B)X
93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者,機關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A)O(B)X
932 機關辦理採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採購法第50 條第1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 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機關 首長及其授權人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50 條(A)O(B)X
933 機關辦理採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採購法第50 條第1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 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50 條(A)O(B)X
934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 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 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 第 51 條(A)O(B)X
935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 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 雖與標價無關,仍不得允許廠商補正。 第 51 條(A)O(B)X
93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 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且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 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議價程序得予免除。 第 52 條(A)O(B)X
93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 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 第 52 條(A)O(B)X
938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 家,其標價超過底價時,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且無須通知廠商。 第 53 條(A)O(B)X
939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 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 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 得逾3次。 第 53 條(A)O(B)X
940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未訂底價 最低標決標原則辦理者,無論金額大小,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 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 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A)O(B)X
941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 報價最低且相同,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2家均未依通知期限到場, 主持人以2家放棄比減價格,抽籤後辦理決標。(A)O(B)X
942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且進 入底價,惟均得為決標對象之最低標及次低標2家廠商未到場,且 經機關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限期到場後,該2家廠均未依 通知期限到場,主持人以2家放棄為由,決標予第3低標廠商。(A)O(B)X
943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 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 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A)O(B)X
944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 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 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A)O(B)X
945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A)O(B)X
946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 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免報上級機關 核准。(A)O(B)X
947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 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A)O(B)X
948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A)O(B)X
949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A)O(B)X
950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