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3 機關辦理採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採購法第50 條第1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 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50 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