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751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今有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其 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未違反上開規定,惟如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形,機關應不予開標決標。(A)O(B)X
752 依據採購法規定,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 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大標封內之證件封、價格封比照辦理。(A)O(B)X
753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免附契約條款,俟決標後與廠商簽約時 再附上即可。(A)O(B)X
754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 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得以郵戳為認定基準。(A)O(B)X
755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紙箱,以塑膠繩封裝,因未使用機關 所提供之標封,應為不合格標。(A)O(B)X
756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 所在地與廠商地址不同時,為不合格標。(A)O(B)X
757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 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A)O(B)X
758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釘書針封裝者,符 合採購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書面密封。(A)O(B)X
759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 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760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 須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761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A)O(B)X
76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仍應於公告 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76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巨額之工程採購,無須於公告 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A)O(B)X
764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決標前仍應保密,廢標後縱使有特殊 情形亦同。(A)O(B)X
765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 外,應予公開。(A)O(B)X
766 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應依採購法規定 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以維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A)O(B)X
767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 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 守秘密,不得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A)O(B)X
768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並無例外。(A)O(B)X
769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 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認有於招標文件公開底 價之必要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A)O(B)X
770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 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公告 底價。(A)O(B)X
77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 得由雙方分攤。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A)O(B)X
77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而替代方案經審查合 格者,得予接受。(A)O(B)X
77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 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A)O(B)X
774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 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 要費用。(A)O(B)X
775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 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 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A)O(B)X
776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 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A)O(B)X
77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得提出數個替代方案。(A)O(B)X
77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 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 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A)O(B)X
779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縱經機關評估該替代方案之 總體效益更利於機關,仍不得採用。(A)O(B)X
780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 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 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評估各有利不利 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A)O(B)X
78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違反採購法規定,不得採行。(A)O(B)X
78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 效率之替代方案,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A)O(B)X
783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 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投標廠商為外國廠 商者,仍應附具。(A)O(B)X
784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 依採購案之特性及實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但投標廠商為外國 廠商者,得免附具。(A)O(B)X
785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採購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 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採購金額。(A)O(B)X
786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 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A)O(B)X
787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 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A)O(B)X
788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不可 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A)O(B)X
789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 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仍可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 商資格之規定。(A)O(B)X
790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 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 資格之規定。(A)O(B)X
791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 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尚不得以 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A)O(B)X
792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 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 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A)O(B)X
793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 資格條件,得就廠商在我國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並得以其為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A)O(B)X
794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 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 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A)O(B)X
795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A)O(B)X
796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 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 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 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A)O(B)X
797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 之需要,得予以限制。(A)O(B)X
798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不得予以限制。(A)O(B)X
799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如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 家數有三家以上,即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A)O(B)X
800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有分包廠商資格者,不在此限。(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