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3 依照「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於離職後幾年之內,不得為本人或是 代理廠商,向原任職之機關來接洽或是處理其離職前五年之內,與職務相關之事務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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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4), D(0), E(0) #1729570

詳解 (共 1 筆)

#4103159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
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
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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