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按照學生輔導法之條文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阿摩線上測驗
2F Tsai-Ping 國一下 (2017/07/12)
學生輔導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學生輔導行政工作,應指定學生輔導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辦理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生心理評估、輔導諮商及資源轉介服務。 二、支援學校輔導嚴重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之學生。 三、支援學校嚴重個案之轉介及轉銜服務。 四、支援學校教師及學生家長專業諮詢服務。 五、支援學校辦理個案研討會議。 六、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之心理諮商工作。 七、進行成果評估及嚴重個案追蹤管理。 八、協調與整合社區諮商及輔導資源。 九、協助辦理專業輔導人員與輔導教師之研習與督導工作。 十、統整並督導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 十一、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宜。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建置規劃、設施設備、推動運作及與學校之協調聯繫等事項之規定,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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