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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實施下 列何項措施?
(A)逮捕並移送法院
(B)查證其身分
(C)搜索或扣押物品
(D)測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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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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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高三下 (2018/03/05)
第6條(身分查證)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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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0/10/2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警察在公共場所、合法進入場所,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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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