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佐級◆政府採購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下列何者是民國 105 年政府採購法最新的修正內容?
(A)第 83 條修正為:「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B)第 69 條刪除
(C)第85 條之 1 修正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
(D)第 85 條之 1 增訂,廠商申請調解,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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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fy 高二上 (2017/07/03)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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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一 高三上 (2018/06/20)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發文字號: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

主旨:「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一、政府採購法增修訂條文業奉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公布,其中增訂第73條之1條文略以,機關辦理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30日(詳附件)。二、茲因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條文,已明文規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爰「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經檢討後停止適用,嗣機關採購事項相關部分回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副本: 2016-01-07n1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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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G 國一上 (2021/07/31)

現行政府採購法

第83條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第69條 (刪除)

第85條之1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
               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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