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保證甲之★★,...
第 145 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
D適用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抗辯權=債權仍存在,但是債務人得拒絕履行(債權人自己在法律權利上睡眠太久)
舉例:
甲於20歲時借朋友A10萬元,35歲時才想起後請求A返還10萬元,但A不肯,於是告上法院但A主張抗辯權,故法院判A不須償還,甲敗訴
25 甲向乙借新臺幣 100 萬元,經過 15 年後,乙請求甲履行債務,甲為拒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