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8憲法第164條關於教科文預算之下限問題,其中所謂的「預算總額」,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不包括:
(A)經常費預算
(B)擴充預算
(C)補助預算
(D)特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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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9), C(8), D(116), E(0) #692457

詳解 (共 2 筆)

#2754916

釋字第 77 號  :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至追加預算,實因預算執行中具有預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

 

釋字第231號: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預算總額」,係指政府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並不包括因有緊急或重大情事而提出之特別預算在內。

 

釋字第463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本條(憲法164條)所謂「百分比」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追加預算並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而所謂「預算總額」,係指政府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並不包括特別預算在內,業經本院釋字第七十七號、第二三一號分別解釋在案。

 

釋字463號解釋又重申了釋字77號及231號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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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9650
(D)特別預算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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