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8.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酗酒駕車,屬於何種犯罪類型:
(A)實害犯
(B)結果犯
(C)具體危險犯
(D)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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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64), C(565), D(1842), E(0) #269261

詳解 (共 8 筆)

#265495
雖有學說與實務之爭議,但目前實務乃依抽象危險犯來究責。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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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208
具體危險犯 在個案上已經引起法律保護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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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484

實務上致不能安全駕駛為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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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282
現行法應該是抽象危險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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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335
這題答案不是d嗎 抽像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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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42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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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4356
爛題目 一款是抽象 二三款是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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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595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酗酒駕車,屬於何種犯罪類型:
(A) 實害犯❌
需要實際造成損害才構成犯罪(例如:酒駕撞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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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結果犯❌
需要產生特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犯罪(與實害犯類似,強調結果的發生)。
ㅤㅤ
(C) 具體危險犯❌
需要行為造成「具體」的危險狀態才構成犯罪(例如:酒駕蛇行,具體危及他人安全)。
ㅤㅤ
(D) 抽象危險犯✔️
  1. 只要行為本身具有潛在的危險性,即使沒有實際造成損害或具體危險,也構成犯罪。
  2.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酒駕罪就是如此,只要駕駛人體內的酒精濃度達到法定標準,就直接認定其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而構成犯罪,不需證明有具體危險的發生。

刑法第 185-3 條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2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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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5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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