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不服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之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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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若菲 國三下 (2021/06/17)
(A)訴願期間為 30 日 訴願法 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B)甲得經由臺中市大甲區公所提起訴願 訴願法 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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