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樓上~
第1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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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行使無義務之事
刑法 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1609.公立國中老師甲,利用教學之便,勒令某學生乙於操場罰站兩小時,甲應論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