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0.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私行拘禁之方法,剝奪該公務員行動之自由,則甲之行為與下列何者無關?
(A)妨害公務罪
(B)妨害自由罪
(C)想像競合犯
(D)法條競合
(A)妨害公務罪
(B)妨害自由罪
(C)想像競合犯
(D)法條競合
統計: A(164), B(74), C(525), D(1620), E(0) #269253
詳解 (共 10 筆)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587號判決:
「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法條競合),固同屬一行為而該當於數個構成要件,惟二者本質上及其所衍生之法律效果仍有不同。前者係因侵害數法益,為充分保護被害者之法益,避免評價不足,乃就其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加以評價,而論以數罪。但因行為人祇有單一行為,較諸數個犯罪行為之侵害性為輕,揆諸『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法律乃規定從一重處斷即為已足,為科刑上或裁判上一罪;後者則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須適用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即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責均排斥不用,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至於如何適用其中之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依通說不外乎先判斷各構成要件間究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再分別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基本法優於補充法』或『吸收條款優於被吸收條款』等原則,選擇其中最適切之規定予以適用。」


刑法§135Ⅰ之「妨害公務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以保護國家公權力之執行為目的
而同法§302Ⅰ之「妨害自由罪」,所保護之法益則係被害人之身體、自由。二罪之罪質既不相同。
刑法135、302條保護之法益不同,綜上所述,應用「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是指,同一行為人,因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而此數罪名在想像上產生競合之現象。例如某甲開車追撞某乙,造成某乙車毀人傷,則甲之一追撞行為,產生了傷害及毀損兩罪名,此時即有「想像競合」的問題。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故在「想像競合」的情況,必須從一重罪處斷。
法規競合
「法規競合」是指行為人出於一犯意而為一犯罪行為,但卻有數法條同時對此犯罪行為規範。於此情形,因行為人只侵犯一法益,應被評價為僅犯單純一罪,故雖有數法條為規範,但只能以最適之法條論罪。例如強盜之行為同時為強制罪及強盜罪所規範,此時因強制行為為強盜之附屬行為,故應只論以強盜罪。此時可以對侵害之法益數區分出「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前者須侵犯數法益,而後者則只侵犯一法益。不過,「想像競合」及「法規競合」往往無法分辨清楚,此處亦不予深論,避免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