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汽車租賃為營業者,對其顧客的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為多久? (A)十五年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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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2/28)
(A)十五年(X) (B)五年(X;不動產租金為5年) (C)二年(O) (D)一年(X) 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民法 第 126 條 (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