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1615憲法增修條文明定應優先編列之經費,不包括下列何者? (A)社會救助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