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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4-35為題組 阿鋒由南部北上,聲援民眾包圍交通部陳情並抗議靜坐,警民對峙數日,臺北市警局在多次警告 抗議民眾但其仍不解散後實施驅離,過程中,阿鋒頭部被警棍擊傷。事後阿鋒以員警執法過當對 臺北市政府提告,獲法院判賠十萬元,臺北市政府未上訴因而判決確定。
【題組】34. 關於上述阿鋒的提告,依我國現行法制,應為下列何者?
(A)屬妨害自由的刑事案件
(B)屬公法行政訴願的案件
(C)屬公然侮辱的民事案件
(D)屬協議不成的國賠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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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會考上 高一上 (2018/01/04)
國賠法聲請程序:第一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求償(協議),但若賠償義務機.....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Jane Kao 國一上 (2017/11/16)
國賠法聲請程序:第一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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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宇 高一上 (2019/05/23)

B屬公法行政訴願的案件 ——>訴願為請求救濟,應該為訴訟案件

34-35為題組 阿鋒由南部北上,聲援民眾包圍交通部陳情並抗議靜坐,警民對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