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未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證,而執行領隊人員業務者,其處罰為:
(A)3年內禁止其執業
(B)5年內禁止其執業
(C)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執業
(D)廢止執業證,並禁止其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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