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該軍事院校得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之→ 僅在人民有下命處分之義務(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履行時,才可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B)該軍事院校得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依強制執行法執行之 → 行政執行法只有下命處分時適用,這裡是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行政契約
(C)該軍事院校得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依行政訴訟法執行之1. 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必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並於取得勝訴判決後,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D)2. 約定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的行政契約:準用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1.已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依行政訴訟法執行之。
2.未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甲就讀某軍事院校,因成績不佳而遭到退學,該軍事院校欲向甲追討須賠償之公費,由於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