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給付訴訟)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第 8 條 (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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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就讀某軍事院校,因成績不佳而遭到退學,該軍事院校欲向甲追討須賠償之公費,由於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