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7 條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72.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阿摩線上測驗